《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日前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限于本规定。 《规定》认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禁令生产经营的食品,实施目录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展开注册,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派发登记证,对食品摊贩派发登记卡。
实行注册,派发登记证、登记卡,不得缴纳费用。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应该有标签 标签应该标明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等信息。
方便群众生活为原则来划界食品摊贩经营场所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划界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区域或者登录经营地点,确认经营时段可供食品摊贩专门从事经营,并向社会发布。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禁令食品摊贩经营的范围,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界;并未划界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一百米范围内禁令食品摊贩经营。
小食杂店销售散装食品有规定 小食杂店销售散装食品的,应该采行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的措施,并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食品摊贩不得专门从事网络食品经营 食品摊贩在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界或者登录的场所、区域、地点和时间内经营。从业人员维持个人卫生,制作、销售必要入口食品时,穿着洗手的衣、帽。
任何的组织或者个人有权滋扰、检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收到滋扰、检举后,应该及时注册、法院,按照各自职责调查处置,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对系统滋扰、举报人。对求证有误的检举,给与举报人奖励。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有违背《规定》不道德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惩处。比如,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禁令目录内食品种类的,责令暂停生产经营,充公违法扣除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充公用作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在一年内总计两次受到责令投产歇业惩处的,其业主及其他必要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专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用餐人数在五十人以下的单位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限于有关小餐饮店的规定,依法必须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的食堂除外。 本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浙江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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